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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中正區螢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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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盤點「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場地契約」之評估結果

{{ $t('FEZ002') }} 教務處資訊組|

一、依行政院113年12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31000727號函辦理。

二、查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未將評估意見置於資通安全作業 管考系統上,爰請貴機關依行政院來文辦理危害國家資通 安全產品之因應措施及遵循採購相關事宜,並請持續精進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採取適當風險管理機制,以維護國家整體資通安全。

三、就各機關所盤點之危害國家

(一)行政院於110年5月5日中央及地方政府資通安全長暨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37次委員會已向各機關宣達,針 對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物如須報廢時,於相關文件中註明 報廢原因,可專案報廢處理。

(二)於汰換前則應有適當之配套措施或相應作為,例如:停用(封存)、使用但不與公務網路介接,或擬訂其他適當配套管制措施並將使用情形列入年度稽核時之檢視項目。 

四、就各機關辦理採購案時,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採購文件中循以下方式辦理:

(一)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採購範本投 標須知第16點,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 務)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 範本第8條第24款,如採購案內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 務等相關事務,機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 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 品。

(二)雲端服務者,可另參考工程會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 本第17條,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 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 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16.經查廠商提供大陸廠牌、資通 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 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大陸地區(含 香港、澳門),或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

(三)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 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且應將相關限制式樣 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以避免後續履約爭 議,並將契約訂定相關文字列入年度稽核時之檢視項 目。

(四)依工程會113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300155871號函,機 關辦理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請各機關 於採購物聯網設備時依該函說明事項辦理。

(五)另各機關辦理採購,亦可參考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之 能量登錄機制資訊,揀擇適當之標的、廠商或於契約中 載明須提出相關能量登錄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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