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40155973號
主旨:重申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與國內出 差旅費之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就實際情形擇一請領,並補充說明住宿費及雜費之處理原則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11月 21日總處培字第11400243681號函辦理份。
二、依前開人事總處函略以,該總處前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 下簡稱主計總處)意見,以103年5月19日總處培字第 1030032201號書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 人員如有於因公奉派出差之前後1日休假者,其交通費應本 不重複請領原則,由當事人就實際情形擇一請領,且為避 免有重複請領交通費之情事,當事人於提報國內出差旅費 報告表及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均應本誠信原則審慎確認 覈實請領。嗣以105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33833號書函請各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並於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備註增 列「不得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 之警語(本府103年5月20日府授人考字第10311770800號函 及105年3月1日府授人考字第10510897100號函計達)。
三、另因出差旅費除交通費外,尚包括住宿費及雜費,其支給 之處理原則,經人事總處轉據主計總處114年11月17日主預 字第1140103667號書函意見摘述如下: (一)住宿費宜比照前揭交通費處理原則,由當事人本誠信原 則,就休假補助費及出差旅費擇一請領。 (二)雜費部分,基於雜費屬定額報支,與交通費、住宿費報 支方式不同,爰倘經機關認定屬出差,可依「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領,應無與休假補助重複支給之 問題。
四、又現行國旅卡檢核系統尚無法區分並排除公務人員出差以 國旅卡刷卡墊付之交通及住宿等差旅費,為避免公務人員 因不熟悉規定而有重複請領情事,請本府各機關(構)人 事單位加強宣導相關規定;公務人員於確認休假補助費申 請表時,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亦應主動刪減,再 行辦理後續補助費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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