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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43011117號
主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之人員違法(規)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以下簡稱赴陸港澳,含過境或轉機等),自115年7月1日起應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下列規定辦理(本府113年12月26日府授人考字第1130159208號函計達):
(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出發日及國定、例假日,以下同)前,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之機關(構)以網際網路向內政部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
(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3階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前,由服務機關以網際網路向內政部申請並經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三)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
(四)前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向(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通報。
三、鑒於近年中共對港澳之政治控制與對臺統戰滲透持續加劇,我國政府人員赴港澳可能之潛在風險升高,行政院前於114年9月10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4點規定;茲為維護本府各機關公務機密及人員安全,完備其赴港澳之風險管控機制,本府前以114年11月17日府授人考字第1143009651號函知有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港澳,自即日起參照前開注意事項辦理。
四、復查行政院為落實監察院114教正10糾正案及114教調13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赴陸之管理缺失,業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該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函請各機關(構)學校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並應參考旨揭原則之建議最低懲處額度,就所屬人員違法(規)赴陸港澳者,依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另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5、6、7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有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或違反規定,按其情節輕重,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申誡(或記過)一次或二次之懲處。
五、綜上,為使同仁恪遵赴陸港澳相關規定,以確實維護各機關學校公務機密及人身安全,本府各機關(構)學校自115年7月1日起,應參照旨揭原則之建議最低懲處額度及適用對象,就赴陸港澳之違失態樣及情節輕重,依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員之懲處事宜。六、另查人事總處114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函略以,為保護全體公務員及提高危機意識,並落實總統國安因應策略及上開監察院糾正(調查)案,陸委會業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及人事總處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並製作宣傳圖卡。爰併附該函(含附件)影本1份,請加強宣導,俾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並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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