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授民治字第1150108963號
主旨:有關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5年2月26日中選務字第1153150035 號函辦理。
二、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定於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舉 行投票。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票所、開 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 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 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 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 員,均不得拒絕。爰依上開規定,如本市選舉委員會或各 區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本府各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推 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協助辦理,並鼓勵同仁踴躍參 與投開票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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