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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

{{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53095280號

主旨: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已公告民國115年地 方公職人員選舉事項,請貴屬人員應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 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 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8月27日臺教人(一)字第1150087887號書函辦理。 

二、中選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本(115)年8月20日發布 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告,並於同年8月31日至9月4日 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請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確依 教育基本法及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 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行政中立法 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 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 為一定之行使。 

四、另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 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活動。」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 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 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五、有關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依行政中立法第10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至基於職 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宜,或受指派代表機關 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則無違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另 依行政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 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 

六、復依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 舉委員會發布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起至投票日止,應禁 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基於宣傳、造勢或拜票等 意圖所為造訪活動,並應於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 之場所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以 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七、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行政中 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 解釋函令/捌、服務;公告資訊/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各界查參,請善予利用。 八、請利用多元管道(如:電子郵件、網站公告或機關(校) 內會議等)確實將本案規定轉達所屬教職員工,以維本府 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避免同仁因不諳法規致發生違反行 政中立相關規定。 九、檢附教育部書函、銓敘部書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 級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園行政中立注意事項及臺北市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慶典活動注意事項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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