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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懷孕員工申請產前及孕期健康檢查補助

{{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給字第1150150356號 

主旨:有關本府各機關(構)學校現職懷孕員工申請產前及孕期健康檢查補助,其受檢醫療機構應符 合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一案,請查 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5年 10月27日公護字第1150027066號函辦理。 

二、本府為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以115年4月16日府授人給 字第1153002946號函將現職懷孕員工申請產前及孕期健康 檢查補助納入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受檢人至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財團 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勞 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得檢 據申請補助。 

三、為增進本府懷孕員工就醫便利性,本府115年10月20日府授 人給字第1153009462號函建請保訓會放寬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合法婦產科診所」納入公務人員一般健 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第5點之醫療機構範 圍,嗣經保訓會回復,為確保健康檢查實施品質,健檢要 點第5點所定醫療機構範圍,允宜經由相關評鑑認證機制予 以規範;另一般健康檢查與產前及孕期健康檢查之目的有 別,本府所提建議將錄案作為未來研修參考。 

四、據此,本案仍請各機關確實轉知同仁,應至健檢要點第5點 所定之醫療機構施行產前及孕期健康檢查;另請各機關於 受理是類人員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申請案時,亦請覈實審認 受檢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前開規定,以維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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